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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拟定P2P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哪些问题要注意?

2024/2/9 5:27:57发布18次查看
互联网金融大热之下也风险盛行,严密的平台服务协议是保护用户和平台自身的防火墙。
文. 刘娜 | 法律顾问,擅长互联网金融合规审核与风险防控,云律通特邀作者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p2p作为最为人熟知的互联网债权融资工具,经历了从迅速扩张到野蛮生长,又到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的发展历程。开展p2p业务的平台应及时把握政策风向,梳理业务流程,合法合规有序运营,以保障市场稳定,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是p2p业务开展的重要载体,进行合规建设,首先应当对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进行规范,减少与用户之间的纠纷。
p2p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本质上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中涉及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关于p2p网站服务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时,由于p2p依托互联网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一般为非定制的、批量化的,不可能就用户协议与服务使用者一一协商,而需要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因此,用户协议属于“格式合同”。
从法律的角度,p2p网站平台在拟定服务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服务主体及中介性质
p2p平台一般作为交易信息发布、交易管理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协议中,应该首先明确主体工商登记名称及注册域名,以明示服务的提供者的信息。基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p2p平台业务活动的定性及特殊规定,还应就其中介性质在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某p2p平台在服务协议中试图通过此种方式告知用户平台的金融信息中介属性。
某p2p平台在界面下端注明工商登记名称及注册域名,以明示服务提供者信息。
2.明确协议服务内容及费用收取标准
基于平台的中介性质,其主要业务为接受委托发布信息、进行交易管理及用户服务,因此,协议应主要就这三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
首先要明确平台只是作为中介,受融资者委托发布信息。实际借款人交易合同的对象为融资信息发布者,p2p平台所履行的责任仅是撮合交易,并对交易双方资质进行形式审查。
交易管理服务应当对平台用户涉及到的交易流程环节、名词和动作做到清晰解释,让用户明白理解平台上每一步操作的实质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账户、交易状态、交易或支付指令传递、交易安全设置等。
由于p2p平台是线上及网络借贷平台,除了对“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可以在线进行外,整个借贷流程都是在线上进行,因此在客户服务方面就会涉及到用户银行卡的绑定、充值、提现、查询、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账户支付指令的传递等,所以都必须在用户协议中进行明确,同时需明确提供电话可供用户咨询、寻求指导及投诉解决等。按照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还应提醒告知用户信息披露位置。
p2p平台向平台用户收取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费用应当在平台协议中明确告知用户,标准应当清晰。
某p2p平台服务协议及具体出借项目下的中介服务费用告知。
3. 第三方责任
p2p交易中的服务并不完全由平台自身提供,比如资金的划转或汇集,均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公司及银行等第三方责任主体,因此要在平台服务协议中对用户就这些服务提供者或者责任主体加以明示,同时告知用户,因第三方责任主体的原因使得平台用户不能完成交易、或者蒙受损失的,应当由第三方责任承担。
某p2p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注明第三方责任与平台无关。
通常,用户要在平台上开通第三方支付或者银行支付功能时,都会在平台上单独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协议约定,但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前台界面的交易形式上很难有很明显的区分。因此,p2p平台在平台用户协议中应当对此进行强调提醒,以规避平台责任。
4. 风险提示
此处的风险提示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在实质上,p2p平台是进行借贷融资的平台,出借人即投资者本身的出借行为就存在风险,因此,对于借款人应该进行风险提示,并单独进行风险测试,以测试出合格的投资者参与交易。这也是《办法》明确进行规定的。
某p2p平台的出借人风险提示及强制风险测评提示,未完成测评则无法出借资金。
在形式上,法律对作为格式合同的p2p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免除平台自身责任、限制合同相对方权利的条款有所规定,如《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就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这类条款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某p2p平台的免责条款,未采取加粗、增大字号等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形式强化告知效果。其效力存疑。
这里的“采取合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包括:对于相关条款增大字号或加粗、提请用户另行单独同意相关条款、提请用户对于相关条款做二次确认等。
5.用户信息及隐私保护
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特性,且p2p平台又是直接融资的一个平台,会在撮合交易过程中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按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及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某p2p平台在服务协议中就其自身及第三方服务商向用户索要授权。
因此,在用户协议中应就采集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明确,并获取用户授权。
6. 其他
除上述注意事项外,p2p用户平台服务协议与其他的网络平台服务协议一样都需要注意设备网络运营风险的提示,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解释、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争端解决的管辖权问题,一般在用户协议中都会规定“如有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要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平台所属公司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以此控制平台的风险。但是该条规定并非当然有效。
某p2p平台服务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将所有争议的解决限定在该平台注册地的仲裁庭。这样的条款并非当然有效。
笔者认为,虽然p2p平台作为网络借贷的投资平台,管辖争端并不适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平台协议作为格式合同,该条条款有明显限制了用户乙方的管辖选择权利,因此对该条应当加粗明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用户进行提醒,得到用户确认,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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