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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实用)

2023/10/5 6:14:28发布33次查看
一、企业分立的概念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关于企业分立的理论有:
信息理论-----当公司的资产结构和经营活动的内容过于庞杂时,公司的真实价值往往难于为外界判断,尽管现在存在着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但是很多投资者和投资咨询公司并不能真正熟悉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领域。
在这种情况下,适度的分立可能会有利于改变企业的市场形象,帮助外界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管理效率理论-----企业并购是为了取得协同效应,从而达到1+1>2的效果。但是,要真正达到上述效果,需要各种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共同作用。并且,企业在不断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差异性越来越大,即使是具有优秀的管理体制的公司也可能达到边际管理报酬率的临界点,所以,当企业的合并成为“负协同效应”时,就要进行适当的分立,来达到1-1>0的效果。
融资理论-----也称为吸引投资理论。企业的资产结果和经营活动过于复杂,特别是资产使用效率的级次特别不均匀,主营与非主营的划定过于模糊的情况下,企业就不能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从而不利于企业的融资。
这时如果对企业进行合理的分立,使得分立后的某个或者某几个企业集中优势资产和业务,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便会提高企业整体的融资能力。
税收理论-----企业分立后增加了纳税环节,还有可能形成有利的关联交易,分立后的企业群会形成新的业务构架,可能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有益的影响。
二、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相关的亏损不得在分立以后相互结转弥补。
(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仍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案例:
悦来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地处北京,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分别占70%和30%的股份。为满足扩大经营的需要,2009年11月悦来公司剥离部分净资产成立好滋味餐饮有限公司。
分立基准日,悦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此外公司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360万元。
在悦来公司剥离的资产中,资产的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剥离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剥离净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300万元的减资手续。
新成立的好滋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确认a公司和b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同时好滋味公司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80万元和120万元。
由于案例中好滋味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300+200)÷800×100%=62.5%,低于85%的比例,适用于企业分立的一般税务处理:
①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其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 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确认为股息所得。
具体:
悦来公司的资产转让所得为:800-600=200万元,好滋味公司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
a公司视同分配的股息所得为:200×70%=140万元,b公司视同分配的股息所得为:200×3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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